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伟诉被告李应明、岳春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李应明,岳春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992号原告:李志伟,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应明,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岳春丰,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伟诉被告李应明、岳春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伟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李志伟承担。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