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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路、吉小申、王德卫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王路,吉小申,王德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建设北路(佳和枫景花园4#楼2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桃,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强,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化文,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路,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小申,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德卫,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路、吉小申、王德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强、任化文,上诉人王路、吉小申、王德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志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上诉人王路、吉小申、王德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