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6131高美云与项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云,项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6131号原告:高美云,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之,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阳,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14号。原告高美云与被告王月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鉴定时机未到,原告高美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高美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高美云负担(高美云已缴纳)。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