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6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欢,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2005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七个月,200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欢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高欢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东教场胡同,与一辆北京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至本市西城区新街口七条,与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逃逸。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高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高欢于当日被查获,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告人高欢亲属已就交通事故进行经济赔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欢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欢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