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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良万川(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良万川(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5536号申请执行人:中良万川(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7号院1号楼2层207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秋中,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良万川(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良万川(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良万川(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2执5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