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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林海红、刘英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林海红,刘英林,刘廷忠,李春英,张翠欣,潘西金,赵来福,赵爱燕,昌乐县朵儿蓝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355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奎文区胜利东街5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89579F1-1。法定代表人马涛,行长。被告林海红。被告刘英林。被告刘廷忠。被告李春英。被告张翠欣。被告潘西金。被告赵来福。被告赵爱燕。被告昌乐县朵儿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城街1063号立伟国际珠宝广场17号B-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诉被告刘廷忠、李春英、林海红、刘英林、张翠欣、潘西金、赵来福、赵爱燕、昌乐县朵儿蓝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1213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1213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