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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宫国利与白振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宫国利,白振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宫国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振龙。再审申请人宫国利因与被申请人白振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民终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宫国利申请再审称,一、争议墙和园子是我的祖辈留下来的产业,与白振龙没有关系。当初白氏家族分家时,白振龙的爷爷白玉成被分到黑山马场沟白家窝棚,土改后白振龙的父亲才搬回章京营子居住,争议墙是老墙,不可能是白振龙的。且原来也一直没有争议,说明也是没有争议。二、2016年3月17日建昌县人民法院曾就本案争议裁定驳回白振龙的起诉,白振龙并未上诉,现再次向建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决争议墙归白振龙所有,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时我未到场,审判程序不合法。四、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辽14民终118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作为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综上,本案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宫国利以及另案中的白景春、宫国新、宫国斌与白振龙双方均主张争议墙体的所有权,原审时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一是相关证人证言,二是宫国利、宫国新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鉴于证人未出庭及考虑到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原审对有关证人证言未予采信并无不当,而宫国利、宫国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四至记载分别是至自墙外皮及临墙外皮,原审通过现场勘查,宫国利等人墙体均未垒砌在争议墙体上,而争议墙体又是一条无接缝的老墙,故原审据此认定争议墙体为白振龙所有并无不当。关于宫国利申请再审称白振龙曾被驳回起诉,现再次起诉违法,经查,白振龙曾以排除妨害案由诉至建昌县人民法院,后被驳回起诉,而本次起诉案由为物权确认,两次诉讼主张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故两次判决结果不一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宫国利申请再审称一审时未参加现场勘查,并不影响本案定性,且其二审上诉时亦未提出,不能成为本案再审事由。关于本院作出的(2017)辽14民终118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与本案判决内容并不矛盾,亦不能成为本案再审事由。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次申请再审,案件事实并未发生变化,原判决应予维持。综上,宫国利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宫国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彪审 判 员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