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与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753号申请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解除对被申请人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现本院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并已经将回执寄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1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