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长兵与刘金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兵,刘金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兵,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刘金聿,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聿在中国工商银行13×××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