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罗仲高申请执行向恩友、冯艳、张福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仲高,向恩友,冯艳,张福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罗仲高,男,1964年4月7日生,苗族。被执行人向恩友,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艳,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福仲,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了罗仲高申请执行向恩友、冯艳、张福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恩友、冯艳、张福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罗仲高借款本金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指定的履行期间)、负担案件受理费642元的义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4日,利息为5510元,本案中,被执行人依法应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7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冯艳、向恩友、张福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恩友、冯艳、张福仲银行存款人民币649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忠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