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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攸县国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国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洪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国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衡路12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被执行人洪振刚,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攸县国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3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振刚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3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