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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慈龙凤、田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慈龙凤,田维,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抗25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慈龙凤,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田维,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申诉人慈龙凤因与被申诉人田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九)项规定的情形,以九检民(行)监【2017】3604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指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黄艳丹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劳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