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峨边景阳装饰部、四川省国民金刚砂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边景阳装饰部,四川省国民金刚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峨边景阳装饰部,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44号,注册号:511132600043812(1-1)。经营者:徐国庆,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国民金刚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幢3层305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9486-5。法定代表人:廖国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峨边景阳装饰部与四川省国民金刚砂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2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