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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9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蒋宗民,黄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9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2128-2150号。法定代表人:施文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建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宗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宗民,男,1943年4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黄美慧,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蒋宗民、黄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闽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995539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8366646.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蒋宗民、黄美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