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州园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新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园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李新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110号原告郑州园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21号楼东3单元4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喜豪、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运,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园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