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韧与李均林、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韧,李均林,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韧,女,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李均林,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关平,女,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韧与被执行人李均林、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9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6.1万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46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二庭合议庭成员:贾宇润、张奕鹏、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张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韧与被执行人李均林、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9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6.1万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履行完毕。我认为可以:(2017)陕0113执466号案执行完毕,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张奕鹏:同意上述意见。贾: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2017)陕0113执466号案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