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贝妮与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贝妮,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459号原告童贝妮,女,200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理人童某,系原告之父,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27-1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继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27-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继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童贝妮与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丽娥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贝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贝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童贝妮负担。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