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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社练与吴汝甫、梁如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社练,吴汝甫,梁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113号申请人:张社练,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盛权。被执行人:吴汝甫,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被执行人:梁如娟,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申请执行人张社练与被执行人吴汝甫、梁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7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11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