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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行与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行,徐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7685号原告:唐行,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唐行与被告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徐卫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9日,被告徐卫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约定借款于2017年1月9日归还。被告徐卫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唐行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徐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久燕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