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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智、彭智虎、陈尚勇、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李智,彭智虎,陈尚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252号原告: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彭智虎,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第三人:陈尚勇,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林顺辉。原告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彭智虎、陈尚勇、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仙桃鸿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向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