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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与杭州仁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杭州仁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1047号原告: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广电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建省,该集团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欢,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菊,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仁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1幢1801-17室。法定代表人:黄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与被告杭州仁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1480元及违约金(以10148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爸爸去哪儿”动漫亲子嘉年华(温州站)2015年度宣传投放协议》,约定被告就“爸爸去哪儿”动漫亲子嘉年华(温州站)项目与原告进行合作,合作事宜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101032元,在协议签订后播前付款,用于原告下辖的《温州新闻联播》、《闲事婆和事佬》、《周末去哪儿》等栏目广告宣传片播放;合作时间自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11月5日左右。合同对播放栏目、播放时间、播放长度及价款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5年9月7日至11月6日在《男孩女孩》栏目17:17时段播出广告60次,在《周播节目》栏目17:42时段播出广告8次,《闲事婆和事佬》栏目18:32时段播出广告27次,《温州新闻联播》栏目19:55时段播出广告26次,《有话直说》栏目22:00时段播出8次,合计播出129次,每次时长均为15秒,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了播放广告的义务。至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仁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广告费101032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被告杭州仁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琴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婷婷?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