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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赛君与张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君,张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283号原告:陈赛君,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良庆,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原告陈赛君与被告张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赛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赛君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赛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赛君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五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