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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费守顺与郁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守顺,郁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743号原告:费守顺,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郁万国,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守顺与被告郁万国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实为被告郁万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L×××××(车辆识别代码:LG6ZDDNH0GY20****)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鲁L×××××(车辆识别代码:LA99FRD38G0LW****)利源达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保全金额105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郁万国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L×××××(车辆识别代码:LG6ZDDNH0GY20****)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鲁L×××××(车辆识别代码:LA99FRD38G0LW****)利源达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保全金额105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 玮书 记 员 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