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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春侠与贾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侠,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春侠,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贾敏,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侠与被执行人贾敏委托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2133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敏未自觉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15470元予以扣划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郭春侠本次受偿案件款15470元,共计受偿案件款29569.8元,尚未受偿案件款2563.2元及利息。现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恢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