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春侠与贾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侠,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春侠,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贾敏,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侠与被执行人贾敏委托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2133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敏未自觉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15470元予以扣划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郭春侠本次受偿案件款15470元,共计受偿案件款29569.8元,尚未受偿案件款2563.2元及利息。现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恢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