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金财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姐,黄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蒋玉姐,女,1963年出生。被执行人黄金财,男,1982年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6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黄金财给付原告蒋玉姐借款十四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前给付。二、如被告黄金财未按上述时间给付原告蒋玉姐借款十四万元,则给付一万元逾期违约金。”本案已执行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经电话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