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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朱玉颜与费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颜,费腾,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3566号原告:朱玉颜,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费腾,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周玉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朱玉颜与被告费腾、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玉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费腾、红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玉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费腾、红晟公司连带给付房屋装修人工费229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费腾、红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红晟公司将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的陶然庭苑19号室内外装修工程发包给了费腾。费腾承包该工程后,让朱玉颜组织人员刮大白。截止2016年5月工程结束后,经核算,费腾应付朱玉颜人工费22960元,2017年1月22日费腾给朱玉颜出具欠条一枚,出具欠条后,却没有支付过人工费。朱玉颜认为,费腾承包红晟公司的工程,不能及时给付人工费,红晟公司对费腾给付朱玉颜人工费应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公司不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此事,经朱玉颜与费腾多次协商未果,现朱玉颜无奈,故诉至法院。红晟公司辩称,红晟公司将陶然庭苑19号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发包给长春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现已交工,且红晟公司对工程款已经严重超额拨付,而红晟公司与朱玉颜无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诉讼主体关系。费腾与董良之间的转包行为违法,未经红晟公司同意,应驳回朱玉颜对红晟公司诉讼请求。费腾辩称,对朱玉颜起诉事实有异议,不清楚朱玉颜干了上述工程,欠据上的签字是费腾所签,但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过程中迫于无奈签的字。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1月13日,红晟公司与长春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9#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合同,合同包干价为315万元,费腾为实际施工人,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红晟公司已实际支付工程款3759435.90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朱玉颜为19号楼刮大白发生人工费22960元,2017年1月22日费腾在朱玉颜自书的结算单上签字,本院认为,费腾作为19#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雇佣朱玉颜刮大白,应及时结算人工费用,拖欠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朱玉颜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朱玉颜主张红晟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朱玉颜、费腾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红晟公司存在未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对朱玉颜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费腾主张欠据非本人意愿一节,因费腾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事实,亦未举证证实刮大白项目系他人施工所为,故对费腾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费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朱玉颜人工费229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朱玉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费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