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董甫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563号被执行人:董甫春,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农民,住江苏江苏省滨海县。依据(2016)苏1324刑初6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甫春应缴纳罚金3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董甫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8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董甫春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10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董甫春所有的苏J×××××轻型普通货车(未实际扣押),现执行到位5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桂林执行员 许 磊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