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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丽红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红,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2973号原告:姚丽红,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宏伟,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原告姚丽红与被告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2日给原告写借条一张,金额为贰万肆仟元整(24,000),被告借条所写此款在2017年7月31日前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王宏伟未作答辩。原告姚丽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经对上述证据审查,并结合原告姚丽红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日,被告王宏伟向原告姚丽红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姚丽红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至2017年7月31日前还清,以工资卡抵押。”该借条尾部有被告王宏伟签字并按手印。截止至今,被告王宏伟尚未偿还原告姚丽红借款2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即2017年7月31日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且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丽红借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雪景注: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原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