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甘和平与陈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和平,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甘和平,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陈明,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甘和平借款本息45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37.5元、申请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陈明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和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