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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天能物流有限公司、武汉灰狗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天能物流有限公司,武汉灰狗物流有限公司,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翔,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灰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常喜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军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常升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杨首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天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灰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灰狗物流公司)、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甲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天能物流公司与灰狗物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灰狗物流公司交纳的100万元作为押金,此100万元押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冲抵租金,现灰狗物流公司尚欠天能物流公司的租金是事实,因此,灰狗物流公司要求返还100万元押金的请求与灰狗物流公司的欠租直接相关,故应向天能物流公司释明是否主张欠租并查明欠租的事实。另,关于天能物流公司支付多少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原则,因此,灰狗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以查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天能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584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小乔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