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田斌与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斌,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初1972号原告:田斌,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法定代表人:蓝凤英,执行董事原告田斌与被告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司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4130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12390元;2、被告承担立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3日、2017年4月22日、2017年5月8日,原告三次从淘宝网站被告的网店“南瓜家的养生小屋”内购买了10盒美国原装进口“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及10盒“正品爱司盟男士复合营养片”,订单号分别为:3208573030151503、8695221871951503、13562443613951503,共花费4130元,其网站上宣传“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含辅酶Q10及“正品爱司盟男士复合营养片”美国原装多种维生素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的配料表中也含有辅酶Q10”,其网站还宣传辅酶Q10的诸多功效等如可以保护心脏、保护心脑血管等,原告正是看到被告宣传的这些才有了购买意向,结果收到货后,原告给父母食用时发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货物与其宣传的不是同一款产品,原告收到的爱司盟亚麻籽油软胶囊及爱司盟男士复合片均不含辅酶Q10,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望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3日、2017年4月22日田斌通过淘宝网站,从被告处购买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共10盒,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爱司盟亚麻籽油软胶囊,配料为:亚麻籽油、茄子粉、明胶、甘油、纯净水。2017年5月8日,田斌通过淘宝网站,从被告处购买爱司盟男士营养复合片共10盒,该产品外包装载明:爱司盟男士复合片,配料为:蔷薇果、番茄粉、纤维素等。2.庭审中,原告自认该产品食用后没有不良后果。3.另查明,自2017年以来,本院受理了(2017)鲁0105民初1389号、1574号、1651号、1652号、1653号、1827号、1973号、2420号等案件,原告均为田斌,被告分别为哈尔滨香坊区绿源食品店、广州大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出卖人)退货退款,并要求货款额十倍或三倍的赔偿。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易司盟公司销售的爱司盟亚麻籽油软胶囊及爱司盟男士复合片所标注名称及含配料成份与其在淘宝网站上注明的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田斌主张被告退还货款413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田斌在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后,应当返还涉案产品,不能返还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格在货款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田斌以网络购物等形式购买商品,并多次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田斌系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而非以生活为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消费者的界定,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另,田斌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田斌主张被告赔偿三倍赔偿金1239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田斌货款4130元;二、田斌将从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10盒及爱司盟男士营养复合片10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格在退还的货款中扣除;三、驳回田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田斌负担100元,由苏州易司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英雏人民陪审员 张瑛芮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祥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