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1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同新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同新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新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曹新方,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宝勇,系公司董事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鲁E×××××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