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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敦化市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宛思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宛思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656号原告:敦化市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立新委*组。法定代表人:宁洪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宛思琪,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敦化市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宛思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敦化市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敦化市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权春花审 判 员  孙彩云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