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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贾翔、刘瑛、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贾翔,刘瑛,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650号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雷振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翔,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被告:刘瑛,女,生于1969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被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激,董事长。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贾翔、刘瑛、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56元,减半收取计24678元,由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光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都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