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香花、莱芜市鑫成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香花,莱芜市鑫成铜业有限公司,莱芜市金昊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孟香花被执行人:莱芜市鑫成铜业有限公司、莱芜市金昊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鑫成铜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SJD126,SM2823,SJD556,S05268,SJD919,查封被执行人金昊物资名下车辆S07255,SA7099。本裁定送达后即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兴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