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陶惠祥与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惠祥,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惠祥,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其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平,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南路188号B-18幢。法定代表人:陈少慧,该公司董事长。陶惠祥与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惠祥未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其申请免交或缓交亦不符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惠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平审判员 陈斌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