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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3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明炜、夏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炜,夏国荣,章爱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3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炜,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夏国荣,男,1961年5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章爱眉,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炜与被执行人夏国荣、章爱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各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布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国荣、章爱眉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上垟村村委会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征收补偿权益,但该补偿权益尚未发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