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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丁兴坤、丁建雄、丁见平与桃源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桃源县两河口水库发电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兴坤,丁建雄,丁见平,桃源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桃源县两河口水库发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丁兴坤,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丁建雄,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丁见平,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桃源县。负责人:佘曾望,所长。被执行人:桃源县两河口水库发电站,住所地桃源县。负责人:佘曾望,所长。申请执行人丁兴坤、丁建雄、丁见平与被执行人桃源县两河口水库管理所、桃源县两河口水库发电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兴坤、丁建雄、丁见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丁兴坤、丁建雄、丁见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