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87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光俊与李东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俊,李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7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胡光俊,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东洋,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光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东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东洋在中国工商银行1707025601119716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5.45元,现因被执行李东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东洋在中国工商银行1707025601119716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