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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87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光俊与李东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俊,李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7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胡光俊,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东洋,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光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东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东洋在中国工商银行1707025601119716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5.45元,现因被执行李东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东洋在中国工商银行1707025601119716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