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972号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明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