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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成军与朱崇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军,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朱崇强,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朱成军与被执行人朱崇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成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393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朱崇强给付劳务费2,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共计2,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崇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自动履行了劳务费2,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执行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朱成军,申请执行人朱成军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权利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徐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