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蒲卫与任蒲梅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蒲卫,任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蒲卫,男,汉族,1968年05月09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仁义巷**号。被执行人:任蒲梅,女,汉族,1967年08月17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杨蒲卫与任蒲梅扶养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1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扶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