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鹭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黄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金鹭不锈钢制品经营部,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鹭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建市场3栋110、111号。经营者李金海,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舟山东路19-39号。被执行人黄威,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宋家桥村江石屋组1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鹭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黄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94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松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