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段宁生与柳芳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宁生,柳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471-2号申请执行人:段宁生,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柳芳春,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隆德县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段宁生与被执行人柳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隆民初字第1009号缺席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柳芳春偿还申请执行人段宁生借款1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外打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的财产和财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张列华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可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