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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安翔宇诉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翔宇,陕西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644号原告安翔宇(曾用名安翔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允才,男,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省公安厅,负责人胡明朗,公安厅厅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翔宇诉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翔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翔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翔宇负担。审判员  唐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