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利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熊利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481号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81975972K。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泓铭,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利民,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利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利民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利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3元,减半收取计131.52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国荃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富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