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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营珍、刘佳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营珍,刘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黄营珍,女性,1949年7月16日出生,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刘佳勇,男性,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黄营珍与刘佳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李进毅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