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1682戴建设、周大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设,周大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1682号被执行人戴建设,男,汉族,1994年5月27日出生,无业,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周大浪,男,汉族,1995年9月14日出生,无业,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戴建设、周大浪盗窃一案,本院(2016)苏08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戴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周大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4、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法予以查找。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被执行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吴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