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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明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娥,女,1947年10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退休职工,住崇仁县,委托代理人:章文斌,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崇仁县,系申请执行人吴明娥儿子。被执行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49101588X。法定代表人时军,该院院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的(2017)赣102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永外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永外支行账户14×××23存款人民币4998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