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异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毕广毅与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瑞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瑞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异第181号案外人:毕广毅,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46号城市经典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4471981。法定代表人:杨炳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付生,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熊卫东,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9号24楼2422房,组织机构代码:75105632-0。法定代表人:唐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瑞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27号,组织结构代码:666316845。负责人:杨炳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地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第三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瑞大酒店(以下简称凯瑞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毕广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毕广毅、申请执行人瑞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付生、熊卫、凯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玉双参加了听证。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毕广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称其与瑞地公司充分沟通与协商,已成达共识,故请求撤回本案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毕广毅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毕广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天剑审判员 盛知霜审判员 谭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泳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